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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申请为商标同样需要进行审查,那么,图形商标具体要怎么审呢?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也就是说,图形商标不仅不能与国旗,国徽等一些国家标识相同或相似,也不能体现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必须具有显著特性。
(1)如果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与在先商标基本无差别,基本可以判定为相同商标。
例如:

(2)如果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则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3)商标图形如果包含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则同样判定为近似商标。

无论图形商标是不符合《商标》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还是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该图形商标均不能被核准注册,最终商标局会下发《商标驳回通知书》;只有图形商标符合《商标法》且没有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才能被核准初审并公告,公告期没有人提出异议才会下发商标注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