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蹭热度”式商标,侵权!

阅读:4 2026-04-24 16:38:04

案例一

网店宣传用他人商标引流,构成侵权

“我只是在网店宣传图上用了一下他家商标,怎么就构成侵权了?”这是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王某感到最大的困惑。

某电器公司是“长某”系列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王某在其网店售卖的电饭锅商品名称及宣传图片中,擅自使用了“长某”商标,但该商行实际售卖的电饭锅上,并未标注任何“长某”系列商标标识。

某电器公司发现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而王某辩称,自己只是盗用了带有商标的图片,并未售卖带有“长某”商标的商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器公司作为“长某”系列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严格保护。王某经营的网店在商品标题和宣传图片中使用涉案商标,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该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侵权。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该网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某电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案例二

店铺招牌用他人商标,未售侵权商品也需担责

不仅网店宣传会构成侵权,门店招牌及店内装潢使用他人商标,即便未实际售卖侵权商品,同样可能触犯法律。

某家电公司是“欧某”商标的合法持有者,其发现某家电经营部在门店招牌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欧某”商标,但该经营部从未售卖过任何带有“欧某”商标的产品。某家电公司认为,该经营部的经营范围与“欧某”商标注册范围一致,其擅自使用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该案经法院调解,被告某家电经营部认可自身侵权行为,同意立即停止使用“欧某”商标,并向某家电公司赔偿适当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案例三

店内装潢用他人商标,侵权需赔偿

某酒吧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店内装潢中大面积使用同行业某文化公司依法持有的“民某某”注册商标。该文化公司发现后,为维护自身合法的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酒吧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该案经法院调解,被告酒吧当庭认可自身侵权事实,承诺立即停止使用“民某某”商标,并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某文化公司支付适当赔偿金,承担原告的相关维权费用,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法官提醒

商标侵权无小事,合规经营守底线。上述三个案例中的侵权者,主观上多是想“蹭热度”、拉客源,却忽视了法律边界。需要明确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并非仅指将商标直接附着于商品实物,即使仅在商品标题、宣传图片、店铺招牌、店内装潢等推广环节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只要该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即构成商标侵权。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蹭热度”,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标,否则不仅可能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还会损害自身商誉,得不偿失。唯有依法合规经营,才能行稳致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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