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字商标与繁体字商标使用证据是否互认?

阅读:10 2026-02-06 10:22:10

很多企业的商标可能同时注册有简体字商标和繁体字商标,繁体字商标往往作为防御性商标对简体商标加强保护,不会实际使用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那么,当繁体字商标被以三年不使用的理由提出撤销时,简体商标的使用证据能否被判定为有效使用证据?

我们看一个2022年的裁定案例:

 

注册人在第9类“电开关,高低压开关板,断路器,继电器(电),初速电流装置,电导线管,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调压器,灯光调节器(电),接线盒(电),配电箱(电),配电控制台(电),电话设备和仪器,报警器,电警铃,电子防盗装置,电池,蓄电池,电池充电器”等商标项目上申请注册了“奇胜”商标的繁体“奇勝”商标。

2021年,该繁体商标被他人以三年不使用的理由提出撤销,注册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了“奇胜”品牌的介绍、产品包装、实物照片、包装设计图、包装要求、“奇胜”品牌产品的订单、报关单等大量的“奇胜”简体商标使用证据,2021年9月,经商标局裁定:注册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撤销理由不成立,维持该繁体商标继续有效。

然而,撤销申请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向商评委提出撤销复审申请,2022年9月,商标评审委认为在本案中,注册人提交的证据部分无效,部分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与插座、电开关等产品相同或类似的电开关;高低压开关板;断路器;继电器(电);初速电流装置;电导线管;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调压器;灯光调节器(电);接线盒(电);配电箱(电);配电控制台(电)复审商品进行了有效使用。由于使用证据主要涉及插座、电开关等产品,与电话设备和仪器复审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尚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电话设备和仪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最终决定部分撤销报警器,电警铃,电子防盗装置,电池,蓄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项目,其它项目维持继续有效。

显然,在以上案例中,商标局与商评委对商标简体与繁体的使用证据的判定结果是一致的,均认可为有效使用证据。

虽然繁体商标与简体商标的使用证据在本案中被得到了互认,但以目前商标案件审查的严格程度来看,作为商标注册人,依然需要注意自己所有持有每个商标的使用情况,以防被判定撤销。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