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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式审查是接收商标申请之后,受理商标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申请人在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书式审查主要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进行基础审查,这对后续商标申请审查环节能否顺畅推进起到关键的基础性作用。
书式审查主要是对商标申请文件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书式是否正确;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申请所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等是否清晰;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盖章或签字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是否一致。委托代理机构提交的,代理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

1. 申请文件缺少申请书、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
2. 申请书未使用中文的;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未附送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申请人、代理机构或翻译公司公章的。
3. 未正确填写申请书中申请人名称或申请人地址的。
4. 申请书上申请人名称与所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不一致的。
5.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未提交代理委托书的;声明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但未报送其他共同申请人委托书的。
6.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人未在委托书上盖章或签字的,或者委托人章戳(签字)不清晰无法辨认的,或者与委托人名称、申请书中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
7.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书未载明代理机构名称的,或者与申请书中内容不一致的。
8. 未报送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的,或者报送的文件与申请人不一致的,文件不清晰无法认的,或者文件超出载明的有效期已失效的,或者明显存在造假情形的。
9. 申请人(其他共同申请人)未提供或所提供的文件未能有效证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商标法》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相关规定的。
10.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以外其他商标的。例如:申请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中明确含有“商标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但申报第45 类 4506 类似群组相关服务以外其他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
总之,书式审查对外是商标申请顺利进入实质审查的第一道门槛,申请人务必提前核对申请信息,确保申请人名称、地址等核心内容填写完整无误,避免因书式问题导致申请不予受理,延误商标注册的进程;对内也是商标审查工作把控审查质量的重要入口环节,能够提前筛除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减少后续审查环节的无效工作,提升商标审查的整体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