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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此处所称的“在先权利”并非指在先商标权,而是指他人在该商标申请提交之前已经合法享有的、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各项权利。这意味着,即便申请商标本身并未与任何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只要它与他人在申请日之前已合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相冲突,同样无法获准注册,甚至可能引发法律纠纷。那么,这些作为“在先权利”的具体权利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呢?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这些“在先权利”主要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地理标志等。这些权利并非凭空产生,而是他人通过长期经营积累所获得的商业价值或个人权益。如果未经许可将其申请注册为商标,即便该商标已经通过初步审定公告,甚至被核准注册,一旦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或申请宣告无效,则很可能面临不予注册、被宣告无效(视为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可能引发侵权等法律风险。
姓名权方面,如果未经本人同意,将公众人物或知名人士的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就可能构成对姓名权的侵犯。不仅如此,即便不是名人,普通人的姓名若被他人在相同或相关领域抢先注册为商标,同样可能构成侵权。
肖像权方面,使用他人的头像、照片乃至具有可识别性的影像、雕塑、卡通形象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事先获得本人授权。例如,未经许可,将明星的表情包、网红的脸部剪影等具有明显个人特征的形象用作商标,都有可能面临被起诉的法律风险。
著作权(版权)方面,如果商标采用图形、书法作品、艺术字体、卡通形象等表现形式,而该作品是他人事先创作完成的,那么即便对方并未注册相应商标,也可以依据其享有的著作权来阻止你注册。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自动产生,无需履行登记手续。因此,只要对方能够证明自己对该图形的创作时间早于你的商标申请日,你后续申请商标便可能构成侵权。
字号权所保护的,是在先依法登记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如果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一定范围内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且双方经营领域相近,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损害在先字号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企业便可以依据其依法享有的字号权(即企业名称权)主张权利,要求制止该商标的注册或使用。
此外,还需注意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限制:如果他人已就产品包装、标贴等设计申请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你将该外观设计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使用,同样构成权利冲突,是不被允许的。同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也可能成为商标注册的障碍。例如,加多宝公司使用的“红罐”包装已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你便不能将类似的红罐样式注册为商标。另外,地理标志也受到法律保护,地理标志标识产品特定的产地、品质和声誉,若他人将相同或近似标志申请为商标,易误导公众,损害地理标志权利人利益。

法律之所以要保护在先权利,根本原因在于商标制度的本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不同经营者,而不是允许任何人通过“先注册”的形式去不当占有他人已经实际积累的商誉、知名度或创作成果。如果缺乏对在先权利的有效保护,势必会引发一系列乱象:例如,将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抢注为商标,再反向敲诈原权利人;将网络上流传的他人插画作品擅自拿去注册商标,导致原创作者无法正常使用自己的作品;或者利用他人知名的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领域注册同类商标,从而故意混淆消费者,攫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保护在先权利既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需要,也是防止商标注册制度被滥用的重要屏障。
创业者在注册商标前,切忌只查询商标数据库,而应当做一个全维度的在先权利检索分析。例如在百度、知乎、小红书等公开平台上查看是否已有他人在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标识或图形;同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字号;此外,还应关注著作权登记库、外观设计专利库等专业数据库,排查潜在的版权或外观设计权利冲突。在商标设计上,建议商标图形尽量保持原创性,或者从正规图库购买具有明确授权的素材,切不可直接拿网上的图片、字体,甚至名人的名字去申请注册商标,以免因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而导致注册受阻或面临法律风险。
如果你已经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某个商标但尚未完成注册,务必要妥善保留能够证明最早使用情况的相关证据,例如:最早签订的使用该商标的合同、开具的发票、发布广告的截图、门店实景照片,以及相关的媒体报道等。这些证据在日后一旦遭遇他人恶意抢注时,可以作为你主张“在先使用”并维持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尊重在先权利,不仅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更是维护公平竞争、守住商业底线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