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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同样的商标,注册申请比别人提交的早,而别人的商标却注册成功了,难道商标注册也可以“插队”?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照外国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即:享有优先权的申请商标,其真正的申请日期在中国申请日期之前,这就是别人可以插队的原因。
享有商标注册优先权的条件:第一次在外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后的6个月内,或所注册商标在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第一次展出之后的6个月内,在国内进行商标注册时可以享受优先权;注册的商标必须与在国外申请注册的商标,或国际展览会上展出过的商标在商标一模一样;该外国家要么与我国签订了涉及优先权的协议,要么与我国参加了有优先权条款的国际条约,要么直接跟我国相互承认优先权;国际展览会必须是我国政府主办或所承认的展会。
优先权不是自动产生,申请人须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之内提交所需证明文件,方可获得商标注册优先权。除此之外,其他的商标注册申请都遵循“申请在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