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文字商标

阅读:7 2026-07-03 11:55:52
商标近似判定的核心在于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以下17条规则系统梳理了文字商标在文字构成、发音、字形、含义及整体印象等方面的近似判定情形,为商标申请提供实务参考。
需特别注意:商标近似判断采用原则,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中文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商标文字或显著识别部分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商标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商标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6、商标文字构成或者读音不同,但含义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7、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8、商标由一至两个外文字母或者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商标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9、外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0、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1、商标文字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添加冠词、添加连词、添加介词等变化,例如:“MORE”“THE”“LA”“LE”“AND”“BY”“FROM”等,但表达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2、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及本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组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3、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及某些表示服务场所或商品生产销售、使用场所的文字组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4、两商标存在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名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的区别,例如“新”“大”“好”“宝”“世家”“国际”“珍品”“DR.”等,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或者相近,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5、两商标或者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6、商标完整地包含或者摹仿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7、商标包含汉字及其对应拼音,与含单独相同拼音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当然,近似判定标准所面对的情形也是不断变化的,具体商标也要具体分析。商标注册申请相对来说是一项专业细致的工作,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规避常规风险,但最终能否注册成功,取决于商标局审查员对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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