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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可作为商标注册。所述显著特征,即商标的显著性。商标显著性(Distinctiveness),亦称“区别性”或“识别性”,是指商标能够将特定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来源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能力。这一概念是商标法的基石,其本质在于通过独特的标识符号,帮助消费者建立“商品(服务)与提供者”的稳定联系。根据显著性的来源,可将其分为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两类。

来源:检索咨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