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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法领域,强制许可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它既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专利权滥用,促进技术推广和公共利益。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的,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
(三)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规定,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其指定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强制许可。
(四)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规定,请求给予制造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并将其出口到下列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最不发达国家或者地区;依照有关国际条约通知世界贸易组织表明希望作为进口方的该组织的发达成员或者发展中成员。
(五)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的,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强制许可仅限制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并未剥夺其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这是对专利权人财产权益的基本保障,符合“公平原则”。专利技术是专利权人投入智力劳动和资金研发的成果,即使因公共利益等原因启动强制许可,也应给予合理经济补偿,以维持创新激励机制的可持续性。
无论何种强制许可情形,被许可人都应与专利权人协商确定许可使用费;协商不成的,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裁决,裁决费用需遵循“合理标准”,通常参考专利的市场价值、实施收益、技术贡献度等因素。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证证明强制许可决定的合法性,需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符合法定情形、程序合规;专利权人需举证证明决定存在事实错误或程序违法(如未告知陈述意见权利、证据不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