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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约”“大致”等模糊术语,是否必然被认定不清楚?
A: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权利要求需以“清楚、简要”的语言限定保护范围。使用“约”“大致”等词汇通常会被视为“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模糊,可能直接被驳回或无效。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使用模糊术语的权利要求都会被认定为不清楚。
如若模糊术语在特定技术领域中具有公认的明确含义(如“高频”在电子领域的特定频率范围),则允许使用。此类术语需在说明书中明确说明其技术含义,并通过公知常识或行业标准佐证。其次,如若模糊术语的使用在需要在说明书中进行合理的解释和界定,或者通过具体数据、实施例或附图对模糊术语进行量化或限缩解释等,以明确这些术语的具体范围或标准。如果能够在说明书中提供足够的信息来解释这些模糊术语的具体含义和范围,那么权利要求书仍然可以被认为是清楚的。